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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点|国新办将举行新时代交通运输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今日看点|国新办将举行新时代交通运输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原标题:今日看点|国新办将举行新时代交通运输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2月23日重点关注的财经要闻与资本市场大事: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国新办将举行新时代交通运输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2月23日下午3时,国新办将举行新闻发布会,交通运输部副部长李扬介绍新时代交通运输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2、广期所调整碳酸锂期货相关合约交易限额 近日,广期所发布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12月23日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碳酸锂期货LC2602、LC2603、LC2604、LC2605合约上单日开仓量分别不得超过800手,在碳酸锂期货LC2606、LC2607、LC2608、LC2609、LC2610、LC2611、LC2612合约上单日开仓量分别不得超过2000手。 3、713.82亿元市值限售股今日解禁 12月23日,共有11家公司限售股解禁,合计解禁量为18.48亿股,按最新收盘价计算,合计解禁市值为713.82亿元。 从解禁量来看,5家公司解禁股数超千万股。三一重能、微导纳米、南网科技解禁量居前,解禁股数分别为9.42亿股、3.6亿股、3.36亿股。从解禁市值来看,5家公司解禁市值超亿元。三一重能、微导纳米、南网科技解禁市值居前,解禁市值分别为245.17亿元、243.68亿元、149.49亿元。 4、16家公司披露回购进展 12月23日,16家公司共发布16个股票回购相关进展。其中,2家公司首次披露股票回购预案,6家公司回购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8家公司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从首次披露回购预案来看,当日共1家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金额超千万。南山铝业、芯瑞达回购预案金额最高,分别拟回购不超6.0亿元、1.93万元。从股东大会通过回购预案来看,当日共2家公司回购预案超千万。永泰能源、东阿阿胶、恒生电子回购金额最高,分别拟回购不超5.0亿元、2.0亿元、774.11万元。 5、10家公司披露定增进展 12月23日,A股共10家公司发布定增相关公告。其中2家公司披露股票定增预案,7家定增预案获股东大会通过,1家定增预案获证监会通过。从当日最新披露定增预案来看,南亚新材、迎丰股份定增募资预案金额最高,分别拟定增不超9.0亿元、5.22亿元。 6、7股今日股权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权益分配方案梳理统计,7只A股今日股权登记。其中,6股拟派息。 分红派息方面,6只个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12月23日。新大正、青岛港、财通证券分红力度最大,每10股分别派息1.50元、1.47元、0.60元。转增股本方面,1只个股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12月23日。*ST新研转增股数最多,每10股分别转增12股。 7、美国11月工业产出月率、加拿大10月GDP等数据将公布。 (数据来源Wind,内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经济观察网 编辑 王俊勇 整理 ...
富邦科技海外子公司涉股转纠纷案一审败诉:或预减公司净利润约4803万元

富邦科技海外子公司涉股转纠纷案一审败诉:或预减公司净利润约4803万元

(原标题:富邦科技海外子公司涉股转纠纷案一审败诉:或预减公司净利润约4803万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经济观察网 程久龙 实习生 雷宇 备受富邦科技(300387.SZ)投资人关注的Holland Novochem B.V.(以下简称“荷兰诺唯凯”)股权收购纠纷案,再起波澜。近期,富邦科技对外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Forbon Technology NetherlandsB.V.(以下简称“荷兰富邦”)收到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下发的关于HNCHOLDINGB.V.(以下简称“HNC”)与荷兰富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判令荷兰富邦需支付补偿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超610万欧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据经济观察网了解,2015年,富邦科技全资子公司荷兰富邦计划收购荷兰诺唯凯100%股权,以期快速进入欧洲化肥助剂市场。彼时,此项收购亦是富邦科技布局海外市场的重要一环。 公告披露,荷兰富邦收购原股东HNC持有的荷兰诺唯凯100%股权,约定荷兰富邦需分四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最后一期股权转让款付款期限为2018年。由于交易双方对计算方式所涉及荷兰诺唯凯2017年度实现的利润存在分歧,导致双方对第四期股权款的具体金额存在争议。2019年5月24日,富邦科技将自有资金及募投项目“荷兰诺唯凯剩余股权款支付项目”中荷兰诺唯凯第四期股权收购款共计9,389,827欧元支付至境外CMSDerksStarBusmannN.V.托管账户(以下简称“CMS托管账户”),交易对方HNC未接受公司已支付至CMS托管账户的款项。后续双方将争议提交至荷兰当地法院,根据阿姆斯特丹法院于2024年3月作出的裁定,荷兰富邦于2024年3月22日向HNC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9,289,192.50欧元,荷兰诺唯凯15%股权于2024年3月21日交割至荷兰富邦。 熟料此项颇费周折的海外股权收购,并未就此终了。 2024年10月,荷兰富邦获悉HNC已向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提起股权转让价款纠纷期间的损失赔偿诉讼,并收到了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批准诉前保全的通知。HNC要求荷兰富邦支付未按时支付第四期股份购买款自2018年7月31日起的法定(商业)利息、2018-2024年期间荷兰诺唯凯15%股权对应的股息以及第四期股份购买价格延迟支付的补偿25,000.00欧元及其利息,并于2024年10月对荷兰富邦实施相关财产保全措施。 2024年12月,荷兰富邦向阿姆斯特丹法院提交了反诉,主张HNC违反股权购买合同约定义务,要求HNC赔偿荷兰富邦相关损失。 时隔一年,2025年12月17日,荷兰富邦收到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下发的《判决书》,HNC与荷兰富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荷兰富邦需向HNC支付法定商业利息超600万欧元、以及执行费、诉讼费等,并驳回荷兰富邦提出的反诉请求。 富邦科技在公告中表示,截至2025年12月18日,荷兰富邦需支HNC股权转让价款延期支付期间的法定商业利息、补偿款及法定商业利息、案件诉讼费并承担诉前保全费,款项总额为6,105,185.15欧元。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显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富邦科技将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计提相应预计负债,预计扣除2024年已计提的延迟支付的补偿25,000欧元后,按平均汇率计算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约4803.83万元――约占富邦科技2024年度9359万元净利润的一半有余。 对于此次涉诉风波,有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质疑:“法务团队建设和外部律师选用方面,公司目前有哪些机制来保障专业能力和资源匹配?” 对此,富邦科技回复:“本案发生后,公司已组织法务与业务团队对案件进行专项复盘,旨在优化合同管理和纠纷解决机制。” 公告披露的最新进展显示,富邦科技将在法定时限内提起上诉,最终诉讼的判决及执行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经济观察网将持续关注。 ...
20亿美元牵手阿斯利康后股价大跌,加科思董事长回应

20亿美元牵手阿斯利康后股价大跌,加科思董事长回应

(原标题:20亿美元牵手阿斯利康后股价大跌,加科思董事长回应)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刘晓诺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核心管线出海,总交易额20.15亿美元,合作方是跨国大药企阿斯利康,然而交易披露后首个交易日,加科思(01105.HK)成为港股创新药板块单日跌幅最大的公司。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2月21日晚,加科思宣布了这项合作。本次交易的标的,是加科思自研的泛KRAS抑制剂(JAB-23E73)。加科思将获得1亿美元的首付款,根据开发及商业化进度,还可获得最高19.15亿美元的里程碑付款,以及中国以外市场的净销售额特许权使用费。 JAB-23E73是加科思的核心管线之一,靶向多种KRAS突变亚型。KRAS是人类最常见的突变致癌基因,占全部肿瘤患者比例约23%。该靶点长期被人认为“不可成药”,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无泛KRAS抑制剂药物获批。 现在,JAB-23E73正在中国和美国开展I期临床试验,据加科思2025年半年报,研究结果预计于2026年上半年公布。在泛KRAS抑制剂领域,目前只有美国药企Revolution进度比加科思更快,正在进行III期临床试验。 在本次交易中,加科思的合作伙伴是阿斯利康。据公告,在中国以外市场,阿斯利康可独家开发、商业化该药物;而在中国市场,加科思将与阿斯利康共同开发和商业化。 22日上午,加科思在媒体沟通会上解释了为何选择阿斯利康:第一,肿瘤业务是阿斯利康收入的最大来源,2024年占比41%,在临床研究、注册、上市后放量等方面有成熟资源和经验;第二,阿斯利康有全球临床网络和商业化的体系,可以缩短海外扩展的时间。 “目前在国内的商业化方案是以我们主导,但我们还是会借助阿斯利康的渠道和网络,进行一些协作。阿斯利康是在中国市场占比最高的全球制药公司,在国内的商业化布局很深。”加科思董事长兼联席首席执行官王印祥说。 然而22日上午,加科思一度较上一个交易日跌17%。截至22日收盘,加科思跌13.58%,每股7.83港元,总市值61.6亿港元。 一名投资人认为,影响股价的潜在因素有很多,比如利好出尽、获利回吐。他指出,在公告发布之前,加科思的股价已是年初的7倍。 多位券商分析师指出,1亿美元的首付款可能不达市场预期。前述投资人也认为,“市场预期是2亿美元,管理预期很重要”。 王印祥在沟通会上回应了首付款是否低于预期这一问题。“根据小分子抗肿瘤药的交易案例,一般来说,首付款占总交易额的3%―8%,这都是合理的。如果超过总交易额的10%,算是比较大的。我们这次交易,首付款占总交易额5%,也算中间偏上水平。” 针对股价暴跌,王印祥的回应是: 第一,  港股生物科技板块仍处在发展早期,估值体系尚在完善过程中; 第二,2021年之前,港股生物科技板块的投资主力是美元基金,更注重长线价值,现在活跃资金是南下资金,更关注短期操作; 第三,港股创新药板块年初开始触底反弹,公司股价已涨数倍,部分短线投资者有落袋为安的心理; 第四,圣诞节假期间,美元基金交易的活跃度大幅下降。 王印祥表示,并不是很担心二级市场的反应,“我们关注二级市场,但不能被二级市场扰乱节奏,还是要沉下心来把研发做好”。 (本报实习生田韫莘对本文亦有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政策问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政策问答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政策问答)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经济观察网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12月22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政策问答。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具体如下: 1.符合哪些条件的逾期信息可以适用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作不予展示处理? 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适用条件,一是适用对象限定于个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展示的信贷逾期信息;二是适用时间区间要求逾期信息产生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三是适用金额为单笔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四是适用前提是个人在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符合上述条件的逾期信息,将作不予展示处理。 2.个人是否需要主动申请适用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 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实行“免申即享”,个人无需申请和操作,也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进行自动识别和统一处理。 在此,郑重提醒社会公众,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要第三方代理,任何以该政策名义索要钱财、索取信息的都是诈骗行为;如果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3.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将会出现哪些展示变化? 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还款状态”和“逾期金额”两个数据项将会予以调整。其中,“还款状态”将由逾期标识调整为正常标识,“逾期金额”将由1万元以下的“非0”数值调整为“0”;相应调整将在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概要”和“信贷交易信息明细”模块予以同步体现。 4.个人何时可以看到逾期信息的展示变化? 根据个人逾期债务的结清时间,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将分两种情形完成调整处理、发生展示变化。第一种情形,个人已经于2025年11月30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征信系统自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第二种情形,个人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之间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征信系统于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例如,个人在2026年1月期间还清欠款的,相关逾期信息在2026年2月底前即可展示为正常还款状态。 5.个人如何确认本人逾期信息是否得到调整? 征信系统将对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进行自动识别和统一处理,无需公众进行申请和确认操作。若个人需要了解相关逾期信息是否已不再展示,可以通过多渠道获取本人信用报告,建议优先选择快捷、简便的线上方式进行查询,也可选择线下方式进行查询。线上查询渠道包括金融机构的手机银行APP、网上银行、银联云闪付APP、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https://www.pbccrc.org.cn)的“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线下查询渠道包括征信自助查询机、金融机构的智慧柜员机、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征信服务窗口。查询渠道详情信息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获取。 6.如果对本人逾期信息适用政策的情况存有疑问,如何提出咨询和处理? 个人如果对自身逾期信息的政策适用情况存有疑问,可以通过贷款机构,或者通过征信中心客服热线(400810886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窗口反映具体情况,相关问题将会得到处理。 更多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相关内容,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https://www.pbccrc.org.cn)、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 ...
罗永浩痛批电信宽带“缩水”:斗争到底

罗永浩痛批电信宽带“缩水”:斗争到底

(原标题:罗永浩痛批电信宽带“缩水”:斗争到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年来,随着“千兆宽带”的普及,罗永浩痛批电信宽带“缩水”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2月18日,罗永浩在朋友圈公开吐槽上海电信网速问题。罗永浩表示,其搬至上海后开通电信独享千兆宽带服务,然而自办理以来的半年多时间里,宽带实际速率绝大多数时候仅有不到一百兆。 罗永浩说:“每次找来客服,不管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还是疑似在官方吃里扒外的,都是管用三五天,然后又回到九十多兆。”罗永浩吐槽“千兆宽带缩水”问题,迅速在网上引发了广泛讨论。让人不禁思考:运营商在“宽带缩水”问题上是否真的没有动机? 随着事件在网络上的发酵,许多上海电信用户也纷纷在网上评论区留言,反映自己也遇到了宽带实际速率远未达标的情况。黑猫投诉平台上,就有上海电信用户反映,签约的100M上行宽带被限制至5M,严重影响使用。 一位用户反映,在抖音商城中国电信上海旗舰店下单的200兆宽带,使用中频繁无故断网,实际速率仅100兆内,与订单承诺严重不符。更有用户表示,尽管办理了千兆宽带套餐,但实际下载速度常常只有几十兆,甚至在某些时段连视频都难以流畅播放。 如今,宽带业务作为基础服务,成为家庭用户的必需品,然而宽带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运营商往往通过宣传高带宽套餐吸引用户,但在实际服务中却可能会“主动”或被动降低用户的实际带宽使用量。 从技术角度看,“宽带缩水”现象确实存在多种可能性。通信行业从业者分析指出,小区宽带接入的光纤线路老化、端口带宽被共享挤占,以及用户端设备不支持千兆速率等都可能导致实际网速低于宣传值。 日常生活中,个别用户感知到的网速下降,在技术问题、环境问题、建筑物等多重作用下,并不一定意味着运营商会主动使宽带“缩水”。然而,对于罗永浩这样的科技行业从业者,硬件问题基本可以排除,问题更可能出在网络服务端,这就不难解释罗永浩“愤怒”的理由了。 首先,运营商宽带服务的“独享”承诺存在模糊地带。所谓的“独享”通常仅指接入侧带宽专属,而非小区共享,但在实际网络架构中,从用户家庭到数据中心仍需经过多个环节,任一环节出现瓶颈都可能导致速率下降。 罗永浩办理的是“独享千兆宽带”,按规定应享有专属带宽资源,不受其他用户使用影响。但现实中,据新京报多年前报道,运营商可能会把共享带宽包装成独享带宽卖给用户,高峰期大量用户同时使用,带宽被分摊,速率自然大幅下降,并且报道还指出,宽带的带宽“缺斤短两”是行业内的一个普遍现象。 这背后是利益在作祟,“宽带缩水”可能带来多重利益。首先,在带宽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隐性限制部分用户的实际带宽,运营商可以在不增加基础设施投入的情况下服务更多用户,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利润率。其次,通过降低部分用户的实际带宽使用量,可以减少网络拥堵,提升整体服务质量,以获取用户口碑,但这往往是以牺牲小部分用户的权益为代价。 从商业模式看,运营商有足够的动机进行“宽带缩水”。一方面,个别运营商有足够的动机通过隐性手段降低服务质量以节约成本或者获取利润;另一方面,监管机制不够完善,消费者维权渠道有限,使得这种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一些用户只能默默忍受。 从成本角度来看,个别运营商可能会为了降低成本支出,选择减少对网络设施的维护和优化投入,甚至主动限制用户的网络速度,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减少维修次数。比如,当光纤线路出现老化或损坏时,运营商如果没有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就会影响网络信号的传输质量,导致网速变慢。 减少节省骨干网投资同样可能是造成“宽带缩水”的原因之一。骨干网作为互联网的核心基础设施,承担着海量数据的传输任务。为了满足用户对高速网络的需求,运营商需要不断升级和扩容骨干网,这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然而,在实际运营中,一些运营商可能会出于成本考虑,减少了对骨干网的投资,只能通过限制用户的上行带宽等方式来缓解网络压力。 从行业规范看,千兆宽带实际下载速率需达到签约速率的90%以上,即不低于900Mbps。而罗永浩实测的不足百兆,远低于这一标准。这表明运营商在提供服务时可能未达到行业基本要求,但监管和处罚机制尚不完善,使得违规成本较低。 历史数据显示,“宽带缩水”并非新鲜事。2015年,有媒体报道指出,电信、联通与长城宽带的百兆套餐网速缩水程度均接近一半。而如今,这一问题依然存在,从百兆延伸到了千兆宽带领域。 面对公众质疑,运营商通常会强调网络环境复杂、用户设备不达标等因素,并建议用户更换路由器、优化网络设置等。然而,对于罗永浩这样的用户,这些解释显然难以成立。 12月21日,罗永浩在个人社交平台再次发文,回应“痛批电信宽带缩水”事件。他澄清称,自己并未在微信朋友圈以外的公共社交网络发布相关言论,以免引发不必...
山东政商要情(12.15―12.21)

山东政商要情(12.15―12.21)

(原标题:山东政商要情(12.15―12.21))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召开 12月19日,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本次会议旨在总结成绩、交流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省工作,全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山东。 山东省委书记林武强调,山东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加快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丰富多元灵活的立法形式。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要全面推进公正司法,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司法保障,深化执行体制改革。要全面推进全民守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要全面推进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制度建设,强化涉外执法司法协调合作,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要加强党的领导,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整体谋划实施,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健全法治评价体系,凝聚法治山东建设合力。 提示:此次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的召开,既是对山东法治建设过往成就的系统总结,更是对新时代法治建设任务的再部署、再深化。在“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下,随着此次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逐一落地,将为山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2,山东出台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质效,近期,山东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山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级分类、统筹管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加快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意见》明确基金功能定位,强调基金政策性功能定位,按照投资方向和领域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并分别明确其功能作用和支持重点,同时提出大力培育耐心资本。 提示:作为经济大省,山东此次政策出台是对国务院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细化落实,这一制度设计既呼应了国家层面构建政府投资基金“1+N”制度体系的要求,也为山东统筹各级各类基金资源、避免同质化竞争提供了顶层遵循,实现国家战略与地方实践的精准对接。 3,2025山东企业200强出炉 12月15日,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正式发布2025山东企业200强、工业企业100强和服务业企业50强名单。 整体来看,200强上榜企业总营收达10.34万亿,其中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8664.84亿元的营收位居首位。排在前十的企业还有魏桥创业集团、海尔集团、潍柴控股集团、信发集团、山东高速集团、山东黄金集团、海信集团、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山东港口集团,营收分别为5585.33亿元、4016.25亿元、3122.91亿元、3028.94亿元、2793.13亿元、2501.22亿元、2153.27亿元、1919.08亿元、1860.32亿元。200强企业营收均超过5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5山东工业企业100强全部跻身2025山东企业200强,贡献76.8%的营收,这反映了山东经济发展的鲜明工业特色。 提示:2025山东企业200强总营收突破10万亿,头部企业规模庞大,这体现了山东作为全国经济压舱石的雄厚工业底盘,其以能源、重化工、高端装备、大宗商品为核心的产业结构,决定了经济韧性足、抗风险能力强的基本面。 4,全球首台商用超临界二氧化碳发电机组成功商运 12月20日,全球首台商用超临界二氧化碳发电机组在贵州六盘水首钢水钢集团成功商运,这也是超临界二氧化碳余热发电技术“超碳一号”的全球示范工程。“超碳一号”由中核集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联合济钢集团、首钢水钢共同研发,是全球首套2×15兆瓦超临界二氧化碳烧结余热发电工程。 在首钢水钢集团,“超碳一号”正稳定运转,利用钢厂余热源源不断地输出电力。济钢集团国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军卫介绍,此前,余热发电是“烧开水”,用水蒸气搬运能量来发电,效率低。而“超碳一号”是用超临界二氧化碳来替代水蒸气。二氧化碳在31℃、压力达到7.38兆帕的条件下,就会变成介于气体、液体之间的特殊流体状态,即超临界二氧化碳。这种经过特殊训练的能量“搬运工”,净发电量提升50%以上,水耗降低50%以上。相比传统蒸汽发电,设备小、不挑热、反应快、零消耗。 提示:“超碳一号”的成功商运,不仅是中国在超临界二氧化碳发电技术应用领域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济钢集团实现从“钢铁制造”向...
今日看点|中国12月LPR将公布

今日看点|中国12月LPR将公布

(原标题:今日看点|中国12月LPR将公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1月22日重点关注的财经要闻与资本市场大事: 1、中国12月LPR将公布 12月22日,本月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将公布。 2、国内油价预计将迎“三连跌” 12月22日24时,国内成品油新一轮调价窗口将开启。综合多家机构预测,成品油年内最后一调或以“三连跌”收官。 今年以来,国内油价已经历二十四轮调整,分别为“七涨十一跌六搁浅”。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较去年底分别下跌745元/吨和715元/吨。若本轮油价下调,则是年内“第十二跌”,2025年成品油零售价将以“三连跌”收官。 3、785.43亿元市值限售股今日解禁 12月22日,共有19家公司限售股解禁,合计解禁量为75.4亿股,按最新收盘价计算,合计解禁市值为785.43亿元。 从解禁量来看,8家公司解禁股数超千万股。华电能源、首创证券、安控科技解禁量居前,解禁股数分别为47.28亿股、22.52亿股、2.37亿股。从解禁市值来看,8家公司解禁市值超亿元。首创证券、源杰科技、华电能源解禁市值居前,解禁市值分别为423.12亿元、147.17亿元、115.84亿元。 4、1家公司披露回购进展 12月22日,1家公司共发布1个股票回购相关进展。其中,1家公司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从已完成回购来看,当日共1家公司回购金额超千万。中恒集团已完成回购金额最高,回购1881.44万元。 5、2股今日股权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权益分配方案梳理统计,2只A股今日股权登记。其中,2股拟派息。分红派息方面,2只个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12月22日。中国中铁、西部证券分红力度最大,每10股分别派息0.82元、0.20元。 6、英国第三季度经常帐、加拿大11月工业品物价指数年率等数据将公布。 (数据来源Wind,内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经济观察网 编辑 王俊勇 整理...
贵州百灵财务造假案处罚方案出炉 公司领千万罚单、董事长被禁十年、股票将“ST”

贵州百灵财务造假案处罚方案出炉 公司领千万罚单、董事长被禁十年、股票将“ST”

(原标题:贵州百灵财务造假案处罚方案出炉 公司领千万罚单、董事长被禁十年、股票将“ST”)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贵州百灵(002424.SZ)12月19日晚间连续发布两则公告,公布了这家上市药企长达数年的财务造假案调查结果及处理方案。一则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查,贵州百灵在2019年至2021年及2023年,通过不当核算销售费用,在2019―2021年虚增利润,在2023年虚减利润,导致四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监管拟对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姜伟处以50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另有多名高管及独立董事被处以50万至350万元不等的罚款。 另一则公告显示,因触及财务报告虚假记载的相关规定,贵州百灵股票自2025年12月23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将由“贵州百灵”变更为“ST百灵”。这意味着公司即将面临行政处罚、人员追责与资本市场警示的三重后果。 根据贵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州百灵涉嫌违法的核心事实在于财务核算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未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提销售费用,导致利润数据严重失真。 2019年,贵州百灵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该虚增利润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比达到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比45.04%。2023年,则出现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的情况,占比93.17%。 监管机构认定,贵州百灵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除对贵州百灵处以1000万元罚款外,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时任董事长姜伟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告知书指出,姜伟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却放任财务造假发生,签署并保证涉案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对姜伟处以50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此期间,姜伟不得在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发行人董监高职务。 时任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牛民,同样被认定为主要负责人,处以350万元罚款。时任财务总监李红星,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罚款。 其他多名高管及独立董事则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姜勇罚款200万元;时任副总经理封基贤罚款150万元;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袁远镇罚款70万元;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培罚款60万元。三名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委员张洪武、杨明、胡坚,均被指出在2024年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问题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签署2023年年报未勤勉尽责,各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告知书明确,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最终处罚结果以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规定,因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公告显示,贵州百灵股票于2025年12月22日停牌一天,12月23日复牌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百灵”,股票代码不变,日涨跌幅限制由10%调整为5%。公司表示,此次处罚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在关于争取撤销ST的公告中,贵州百灵董事会表示将督促管理层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根据规则,撤销其他风险警示需满足两个条件: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承诺将在满足条件后第一时间申请撤销。 贵州百灵事件并非简单的财务差错,而是一起持续多年、涉及核心财务数据、贯穿多名高管的系统性信息披露违法案例。销售费用核算的扭曲,直接篡改了利润表的核心指标,且虚增比例在部分年份甚至超过100%,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公司真实盈利能力的判断。从董事长、总经理到财务总监,从业务分管副总到本应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董事,纷纷被追责,折射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多重失灵。 此案再次凸显了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现实困境。三名独立董事虽通过会议知悉问题,但告知书认定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最终承担了个人责任。这促使市场思考,在复杂的公司实务中,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边界何在,又应具备何种实质性的履职能力与干预手段,才能不流于形式。 从“贵州百灵”到“ST百灵”,一字之差背后是公司信用的折损与投资者信任的消耗。撤销ST需历...
旧手机回收行业“猫腻”多套路深

旧手机回收行业“猫腻”多套路深

(原标题:旧手机回收行业“猫腻”多套路深)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恶意压价、泄露个人信息、翻新后再出售、提炼黄金污染环境……旧手机回收行业“猫腻”多,套路深。 近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旧手机回收行业存在的诸多“猫腻”,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许多正规回收渠道背后隐藏着个人信息泄露、价格欺诈等问题,让消费者在处理旧手机时面临多重风险。 央视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看似正规的旧手机回收平台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他们往往在估价阶段给出较高价格,吸引消费者寄送手机,但在收到手机后却以各种理由大幅压价,甚至拒绝按照原价回收。 一位消费者表示:“我明明咨询时估价是800元,结果收到后却说手机有划痕,只愿意给300元。” 大连的安先生在购物平台以旧换新时,遭遇了典型的套路式压价。平台最初给出的回收价格为4488元,但收到手机后,却以“手机存在明显磕碰、划痕和掉漆”为由,将价格降至3017元。 安先生仔细查看检测报告中的图片,并未发现这些瑕疵。他多次联系客服要求提供清晰照片,最终得到的回复是“按键右侧有两个白点,可能是磨损造成的颜色变浅”。安先生无法接受这一解释,坚持要求退回手机。 随后,平台开始逐步提高回收价格,从3400元一路涨到4200元,甚至最后同意以最初的报价4488元回收,但安先生并未同意,最终坚持退回了手机。 广东的曹先生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他在以旧换新卖出旧手机时,平台预估价格为3810元,但在收到手机后给出的质检价格仅为2851元,理由同样是手机有明显的磕碰、划痕和掉漆。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曹先生要求取消订单并退回手机。之后,平台主动提出按照预估价格3810元进行交易,并通过支付宝打款给曹先生。 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手机回收相关投诉已达1.4万条,其中90%集中在“高价预估低价收购”。法律人士认为,只要消费者寄出的手机与自检描述一致,平台就应按原估价履约。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商家让消费者把手机邮寄到平台那去,实际是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的权利给矮化了之后,才进行所谓的磋商,这种磋商都是在压榨消费者的利润空间,它实际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二手商品回收的相关法律法规。鉴于此,消费者在参与此类交易时需格外谨慎,除了关注价格因素外,还应重视个人隐私保护,比如彻底清除旧设备上的个人信息等。 据央视报道,即使消费者选择了“清除数据”选项,专业数据恢复软件仍能轻易找回手机中的照片、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信息等敏感内容。网络安全专家指出,旧手机中的数据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可能导致严重的隐私泄露甚至财产损失。 此外,调查还发现部分回收渠道存在将翻新后的旧手机冒充新品再次销售的情况。这些手机经过简单处理后,往往以较低价格流入市场,但可能存在电池老化、零部件老化等隐患,给购买者带来使用风险,一些回收商甚至会将国外无法使用的手机翻新后在国内销售。 此前央视调查还揭示了旧手机回收市场的另一面。废旧手机实际上是一座巨大的“矿山”,一吨手机可以提炼出150克黄金,含金量比最优质的金矿还要高好几倍。然而,目前国内只有不到2%的手机是通过正规渠道回收的,大量旧手机流入小作坊,采用酸洗等落后方式提炼贵金属,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面对行业乱象,央视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他们建议消费者在处理旧手机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并注意彻底清除个人数据。 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回收旧手机前应充分了解市场行情,不要轻信过高报价,并保留好相关交易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权。 对于此次曝光,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对旧手机回收行业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专家也呼吁建立更加完善的旧手机回收标准和数据安全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旧手机回收行业的发展与环保理念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淘汰的旧手机数量超过4亿部,但正规回收率不足10%。如何平衡商业利益与环保责任,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只有建立起透明、规范的回收体系,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保护环境。 据公开资料,目前我国旧手机回收主流平台包括闲鱼、转转、爱回收、回收宝等,消费者根据需求选择C2C个人交易、C2B专业回收或O2O线上线下融合服务。...
周末重磅!三部门发文,事关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

周末重磅!三部门发文,事关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

(原标题:周末重磅!三部门发文,事关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三部门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2月20日消息,为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制定发布了《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行为规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于2025年8月23日至9月22日就《行为规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行为规则》,着力规范价格行为、推动公开透明、增强各方协同,构建良好平台生态。 一是规范价格竞争秩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细化实化监管要求,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明确的价格行为指引,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保护规定,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动动态定价、差别定价等规则公开,规范免密支付、自动续期、自动扣款等服务,更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据悉,《行为规则》将于2026年4月10日起实施,为经营者留出必要的规范调整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将组织主要平台经营者对照《行为规则》各项监管要求开展自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答记者问 一、《行为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后,主要进行了哪些修改? 答:按照工作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于2025年8月23日至9月22日就《行为规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很多经营者、消费者、专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对此我们逐条分析,对《行为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是细化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监管要求,明确明码标价的制度规定,完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优化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条款等。同时,我们再次听取了有关企业、地方意见,对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完成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行为规则》。 二、正式印发的《行为规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行为规则》共计7章29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守的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3条,主要是明确了《行为规则》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自主定价3条,主要是聚焦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明确了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的基本要求,细化了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监管规定,规范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7条,主要是结合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场景和交易特点,细化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公开差别定价、动态定价、竞价排名等规则,规范补贴促销行为。 第四章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6条,主要是围绕维护价格竞争秩序、明确价格诚信要求等方面,提出经营者不得实施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五章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3条,主要是聚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规定经营者提供免密支付服务,搭售保险、交通等服务或者商品,设置自动续期、自动扣款,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商品质量承诺和担保制度。 第六章监督机制4条,主要是明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监管职责和措施,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价格行为合规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章附则3条,主要是规定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参照适用本规则,并明确文件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日期。 三、《行为规则》实施日期为什么定为2026年4月10日? 答:《行为规则》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出了细化监管要求,落实这些要求客观上需要一定时间。为此,《行为规则》实施日期定为2026年4月10日。在《行为规则》印发后到实施前这段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将组织主要平台经营者逐项对照监管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落实关于规范平台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全面梳理内部合规制度中的相关条款,对照《行为规则》规定予以细化完善,特别是落实好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和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规范平台经营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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